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今起施行

日期: 2024-03-01 09:09:37
来源: 十堰日报

本报讯 记者孟建锦通讯员 赵丹闫晗 报道:3月1日,《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是我市为保水护水出台的又一部法规,也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首部专门规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于2023年1月经市委同意立项,当年10月18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当年12月1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

“《条例》的制定,能有效规范化肥、农药等的使用,促进农业废弃物综合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有利于加快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建设步伐,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农业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邓国敏介绍,《条例》按照“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聚焦我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硬措施。

邓国敏介绍,《条例》亮点之一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目前,涉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较多,但是关于防治措施的有关规定还不够具体,《条例》以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农业废弃物处置、利用为主线,分别对化肥、农药、薄膜的使用和秸秆、畜禽、水产养殖、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等污染源的综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作出了一系列补充性、细化性、衔接性规定。同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鼓励使用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大力推广绿色农业生产技术,着力形成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污染治理模式,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目前,由于上位法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问题缺乏有效规范,《条例》跟进补位、填补空白,明确对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进行分类管理,着重对规模以下的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履行污染防治义务作出规定并设置相应罚则。此外,统筹考虑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具体罚则中设置了限期改正措施,逾期不改正再给予处罚,防止单一经济处罚对农民增收致富造成不利影响。

针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管工作中部门职责交叉问题,《条例》充分考虑基层实际,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推广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完善市政府派出机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职责,并对村(居)民委员会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作出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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