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进一步压实责任,明确职责,完善我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7月7日,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关于印发十堰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政府指定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十环委办〔2022〕2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印发以来,市环委办发文调度各部门关于噪声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情况,从调度情况来看,各部门各司其职,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024年,生态环境部明确将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根据考核要求及实际工作需要,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需明确《噪声法》中13条涉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明确部分涉及人民政府职责的牵头部门。2024年5月20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指出我市存在5项部门职责分工需完善问题,并明确要求整改。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学习研究,对《通知》进一步补充完善。
二、起草过程
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正式启动完善十堰市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责任分工工作,该局深入学习研究和充分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加强与有关市直部门的对接沟通,进一步厘清我市噪声监管职责,11月完成《十堰市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向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委、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信局、十堰海关、市教育局征求了意见,并根据各成员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2025年6月13日,组织召开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对部门职责分工有关事项进行讨论与明确。
三、主要内容
《十堰市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送审稿)》是在原《通知》的基础上增加和调整内容,共涉及7条法律,主要有5项内容。
一是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执行《噪声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优化工业企业布局,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第四十三条,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房屋建筑工程,出具证明;第五十二条对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的管控要求。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对房屋建筑工程违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二是市发改委负责执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因铁路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对接、协调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对铁路机车车辆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第八十条,对接、协调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对铁路运输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三是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执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因城市道路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组织有关部门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四是交通运输局负责执行《噪声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因公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组织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因民用航空器起降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综合考虑经济、技术和管理措施,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条,负责对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负责协调民航监管部门对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违反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
五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执行《噪声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民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监测结果确定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围生活环境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