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3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方案要求全省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50%(以行政村计,下同),十堰市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应达到56.04%。同时,要求各市(州)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专班,编制市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将任务目标合理分解至各县(市、区)。
二、起草过程
2023年8月,市生态环境局组建《十堰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编制专班并启动起草工作,召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座谈会,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进行梳理。编制专班分赴各县(市、区)深入调研地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经验、问题和建议,将调研成果融入《行动方案》形成初稿。9月14日至9月19日,市生态环境局就《行动方案》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农业农村局、住建局、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进行第一次征求意见,于10月24日至10月29日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编制专班认真考虑了相关意见并进行修改,于11月7日通过专家评审,形成送审稿。于2023年12月14日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行动方案》的架构与内容
《行动方案》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及相关附件4个部分。其中,总体要求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3个方面展开;重点任务结合十堰市流域综合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现状,从全面摸清底数、突出治理重点、共保水清岸绿、优化治理模式、科学选取工艺、完善建管体系、强化监督管理、拓宽融资渠道、明确部门职责、倡导源头控污10个方面明确了十堰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重点任务及责任单位;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技术支持、加强监督考核3个方面展开;附件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分解表、农村水环境治理实施计划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专班人员名单。
四、有关说明
(一)关于治理目标可达性的说明
本《行动方案》制定治理率目标与省级行动方案要求保持一致,目标基本可达。一是村庄常住人口减少。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人口大规模向城镇流动,导致农村人口趋于空心化,平均单户常住人口为2人,日常生活污水产生量较低,治理成本相对降低。二是省、部认定标准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部对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评判的最新标准为“三不到”标准:看不到污水横流,闻不到臭味,听不到村民怨言。省级方案将环境管控纳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核算。治理模式明确为纳管模式、集中治理模式、分散治理模式、环境管控模式4类。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农户生产生活方式和农村改厕现状,在化粪池出水无害化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果园、菜园、林地、农田等用水需求和村庄生态景观建设等,推动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并且十堰市适宜资源化利用的村庄占比较多,有助于治理率大幅提升。三是治理模式、工艺逐渐成熟。经早期不断探索,目前适宜我市的治理模式和工艺已逐渐成熟,现阶段主推分散式和资源化利用的治理模式,建设成本低,运行管护要求低。
(二)关于设施建设、运维、整改、退出的说明
1、建设方面。部分设施建设“重站轻网”,缺少对污水管网现状的全面摸排调查,导致处理设施的污水收集率偏低、进水浓度偏低、影响处理效果。《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要保障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建设质量,做好工程方案设计,严把材料质量关,加强施工监管、档案管理和竣工验收。
2、运维方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策性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鼓励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将城乡供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城镇污水处理整体打包给优质的专业公司统一负责建设运维,推行系统化、专业化、智能化运维管护。
3、整改方面。少数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况较为突出,原因多样,如受洪水等自然因素损毁、污水产生量极低导致设施闲置、区域人口激增导致设施超负荷运行等。因此,《行动方案》提出“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已建成投运设施定期开展运行情况核查,基于‘谁管理、谁负责,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动态更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清单”。
4、退出方面。明确了退出的标准和流程,即“因村庄撤销、拆迁或已通过其他渠道实现治理且未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设施无必要运行的”,才能申请退出。同时,地方应当严格遵守退出流程,“经评估后由设施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报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依法有序报废或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