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十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01108123X/2023-23576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十堰政府网
发文日期
2023年05月15日 16:14:38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制定的必要性。制定《十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客观需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一项开创性、长远性的工作,自改革试点以来,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态环境需要提供了制度保障。制定出台《暂行办法》有利于促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职责更明、责任更清、程序更规范,为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制定的可行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都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将改革成果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和湖北省先后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暂行办法(试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上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为我市制定《暂行办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制度依据,有利于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暂行办法》的起草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等系列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实际,于2021年11月起草完成了《十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社会公众、部分法律专家、行业协会等意见建议,对收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及采纳;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等工作,最终形成了《十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暂行办法》。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依据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规范性文件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暂行办法(试行)》《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四、《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包含总则、案件调查、赔偿磋商、生态环境修复、衔接制度和附则,共6章38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暂行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的界定,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情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制度保障等八个方面。

第二章 案件调查。共11条,主要规定案件调查责任分配、调查启动条件、调查内容、调查结果处理、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的条件等内容。

第三章 赔偿磋商。共7条,主要规定赔偿磋商主体、磋商启动条件、磋商发起、磋商程序、磋商次数以及磋商结果等内容。

第四章 生态环境修复。共4条,主要规定赔偿义务人的修复义务、修复方式、修复程序、修复效果评估等内容。

第五章 衔接制度。共3条,主要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信用评价等制度的衔接等内容。

第六章 附则。共5条,主要规定了工作报告制度、信息共享、实施时间等内容。

关联政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