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日期: 2025-05-07 15:01:47
来源: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摘录自《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十办文〔2021〕6号),2021年4月6日印发,如后期相关法规文件对职能有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跨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对重大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管理制度及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按国家、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相关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定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市承担的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11.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办检查。建立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办检查制度,组织协调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办检查工作,根据授权对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办问责。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保水护水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跨区域、流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负责统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指导工作。

13.组织指导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4.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责任编辑: 市生态环境局
十堰生态环境,期待您的关注。
十堰生态环境
  • 欢迎关注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官方微信“十堰生态环境”
  • ① 打开微信——发现——扫一扫,扫描左侧的微信二维码关注。
  • ② 打开微信——通讯录——右上角“添加”,搜索“十堰生态环境”“syhbwz”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