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十办文[2017]26号)要求,现将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的第23号问题整改完成情况予以公示,若有异议,请书面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
公示期限:2022年1月29日至2月4日。
附件: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第23号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表
联系电话:0719-8116851
邮箱:13035260256@qq.com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9日
附件: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第23号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