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
01108123X/2022-3379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07日 17:12:02
发布机构
十堰市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文号


为贯彻省、市营商环境建设改革措施,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持续、广泛开展。根据《十堰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2022版)》及《十堰市市场监管领域2022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要求。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十堰市市场监管局决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检验检测机构部门联合抽查,现将有关事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对生态环境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效整合监管资源,避免多头重复执法,有效规范监管行为,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干扰,有效促进协同监管,对同一检查对象“综合查一次”。并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深度融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实现精准监管、智慧监管、有效监管。

二、工作安排

(一)抽查部门: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场监管局参与配合;

(二)抽查对象及抽查比例:全市环境监测机构,按照5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三)抽查时间:2022年7月1日—9月30日;

(四)抽查内容:依据各部门监管职责、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确定具体检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发生变更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2、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3、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4、未按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5、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6、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7、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8、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9、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

10、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

11、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

12、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13、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部门要加强思想业务学习教育,提高执法人员参与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的动能与效能。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要协商做好任务发起、行程安排、执法用车等事宜,检查时间应避开企业生产经营高峰期。

(二)严格抽查程序。开展部门联合抽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四不准”原则,即抽查计划不准“平台外操作”、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不准随意调换、检查内容不准随意删减、抽查结果应当于抽查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监管平台并对外公示,不准拖延公示。

(四)严肃执法纪律。执法行为要按照省、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要求,严肃、认真、客观地实施监督检查。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吃请和礼品,严守各项工作纪律,做到文明执法,廉洁执法。要增强服务意识,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解疑答惑。

(三)形成监管闭环。联合抽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具有管辖权的参与部门依法处理;发现不属于参与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线索,应及时通报或移交有管辖权的责任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工作联络

市生态环境局,戢松,13593708566

市市场监管局,陈明学,13035279561

十堰市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