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189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01108123X/2022-7584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08日 17:25: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文号

关于对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189号提案的答复

胡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废旧电池处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提案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针对提出的具体的建议,我市已经开展的和正在开展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意识”的建议。对废旧电池的危害及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我市一直在做。一是在十堰市广播电视台开办了《环保周刊》栏目,每周宣传各类环境污染的危害及防治情况,其中就涉及废旧电池的危害及防治。二是利用各类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宣传解读包括废旧电池等固体污染防治情况。三是开展世界环境日、国际生物多样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十堰生态文明日等节日活动,常态化组织环保设施公众开放、环保五进等环保实践活动,持续开展“我是环保小卫士中小学生演讲比赛”“您低碳我买单免费乘公交”等品牌活动提升社会公众生态环保意识。四是借助新《固废法》的颁布实施,开展了一系列的新《固废法》的宣传讲座,其中就有“一粒电池的危害”的案例以及废旧电池的污染防治方法。五是市联合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印发《十堰市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建立健全环保举报有奖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提供固体废物违法犯罪线索。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围绕废旧电池等固体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各层次宣传教育,抓常态化开展系列生态环保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弘扬环保正能量,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二、关于“在居住小区大门口、商业中心等人群密集的地方设立废旧电池回收专用垃圾箱;环保部门设立专门的回收站”的建议。设立废旧电池回收专用垃圾箱是非常有必要的,这项工作需纳入生活垃圾的工作中统筹考虑,因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废旧电池混入生活垃圾中时被豁免,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一旦分类收集,则当做危险废物的管理,其收集、贮存、运输等等都需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实施,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在全市设立废旧电池回收专用垃圾箱需要纳入生活垃圾分类的工作中,统筹规划、统筹安排、统筹实施。生态环境部门主要监管工业企业的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置情况,凡工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旧电池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的建设规范的收集储存场所,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来转运、处置,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台账、转运联单,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必将执法处置。

三、关于“制定出电池回收政策和建立回收奖励机制等,减少废旧电池对的危害”的建议。新《固废法》、“无废城市”创建指南等法律政策中鼓励固体废物的回收及再生利用,国家对于这类企业有相关的税收减免、免息贷款等政策扶持,企业也可以以申报项目的方式来争取国家资金的支持。地方出台奖励机制因为涉及财政资金款项及渠道的问题,难以落实,相关的扶持主要依赖国家的政策和资金。

四、关于“尽快建造废旧电池处理中心,专门回收处理的废旧电池”的建议。我市在房县建成有一家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十堰碧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置危险废物的规模达到4.6万吨,可以对废旧电池实施无害化处置,相当于我市的废旧电池处理中心。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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