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按照党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和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引导培育、规范管理环保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环保社会组织在服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带动公众开展环保公益活动,积极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形成公众参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文件依据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
环境保护部、民政部(环宣教〔2017〕35号)
三、基本原则及总体目标
培育发展,引领扶持。坚持政府引导、有序参与、规范透明的方针,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优化发展环境,激发环保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
依法管理,加强指导。依照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环保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规范环保社会组织行为,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注重部门协调配合,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健全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保事务的管理体制、沟通体制,落实综合监管,完善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政策措施,基本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形成与绿色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定位准确、功能完善、充满活力、有序发展、诚信自律的环保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四、主要任务
(一)做好环保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和年度检查
实行双重管理的环保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双重负责。生态环境部门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成立。市行政审批部门局负责环保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
民政部门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环保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对环保社会组织每年度开展检查。生态环境部门责任对环保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进行管理,负责环保社会组织年检初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直接登记的环保社会组织,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环保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环保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环保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环保社会组织的查处。
(二)完善环保社会组织扶持政策
财政部门制定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将应当由政府举办并适宜由环保社会组织承担的环境服务事项纳入指导性目录,同时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遴选机制、监管机制、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推动环保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强化资金保障,生态环境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三)加强环保社会组织规范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引导环保社会组织联合建立服务标准、行为准则、信息公开和行业自律规则,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规范、指导环保社会组织建立开展环保活动的社会影响评估机制。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年度报告、信息公开、执法查处等手段,依法监督环保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章程履行等情况,严厉查处环保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环保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四)推进环保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
督促环保社会组织完善现代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环保社会组织成为权责明确、运转高效、依法自治的法人主体。建立定期交流机制,使社会组织了解生态环境保护阶段性工作重点,有助于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共同促进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对环保社会组织加大专业人员培养,开展多方面、多层次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其专业服务水平。引导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拓展环保社会组织的参与渠道,提高其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务的能力。
五、如何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和民政部门要互相配合、通力合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要情况,协调重大事项,部署下阶段任务。生态环境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建立与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的沟通机制,推进环保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工作。
(二)规范服务管理,提升工作水平。生态环境部门、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环保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确保服务到位,监管有效。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利用在环保领域的资源和专业优势,开展对环保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政策咨询、智力引进、服务购买等工作。在制定政策时,应通过各种形式听取环保社会组织的意见与建议,自觉接受环保社会组织的咨询和监督。为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保事务提供便利。建立环保社会组织专家人才库和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为开展环保社会组织工作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定期召集社会组织进行沟通交流,听取社会组织有关加强涉污监管、促进污染治理、解决公众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的建议,共同商议解决方法,充分发挥公益组织的作用。鼓励建立党建共建机制,采取业务指导单位引领联合社会组织共同开展主题党日等形式,加强政策引导和学习。
(三)加强宣传引导,推广先进典型。加强环保社会组织研究和建设,提高公众对环保社会组织的认识。及时总结宣传推广优秀环保社会组织典型案例,完善环保社会组织人才保障和激励机制,营造推进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