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3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根据“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调整修订要求,结合《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情况,启动修改《规划》部分内容。
同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71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集2023年度十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通知》要求,《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修订》决策事项纳入《十堰市人民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起草依据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七部门印发《湖北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鄂环发〔2022〕3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部关于推动铸造和锻压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通装〔2023〕4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三、决策过程
(一)起草修订初稿。2023年2月10日,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七家市直单位征求对《规划》部分内容的修改意见。
(二)广泛征求意见。3月2日至4月1日,将《规划》修订内容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开30天征求公众意见。
(三)组织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5月6日、7月21日召开《规划》中期调整专家论证暨风险评估会,并向有关企业征求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9月12日,市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五)集体讨论决定。10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该决策事项。
四、意见采纳情况
针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1、针对“建议船舶不纳入规划内容”意见建议。该意见予以采纳。
2、针对“《规划》内容的修改应当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涉及相关行业市场主体的权益,建议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并对照修改完善”意见建议。该意见予以采纳。
3、针对“建议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保持一致,修改为: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煤化工产能”意见建议。因我市暂未纳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暂未单独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该意见未予采纳。
4、针对“修改内容须用省里规划和相关文件要求及表述保持一致”意见建议。该意见予以采纳。
5、针对“建议继续加快有关行业的技术改造,推动有关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意见建议;“建议对我市铸造业开展达标排放专项行动,以确保达到新的国标要求”意见建议;“加强现存钢铁、水泥、电解铝等产能过剩行业产能、污染物排放、能耗强度等方面严格监管”意见建议。因上述建议不涉及内容上的修改,为政策执行过程中建议,未予采纳。
6、针对“建议针对修改部门涉及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合理确定风险等级”意见建议。该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专家意见向相关企业征求意见,8家企业/协会均对调整内容无意见。
综上,研究吸纳相关意见建议后,将《规划》第七章第二节“分类治理城市大气污染”一段中的“建成区严禁新增钢铁、电解铝、铸造、水泥和钢化玻璃等产能和产量”修改为“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违规扩大产能。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制度,坚决遏制不符合要求的铸造项目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