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涉污染源自动监控、非现场监管、第三方辅助执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日期: 2024-04-15 16:59:22
来源: 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案例一:十堰某医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管平台显示,十堰某医院的COD日均值数据自2024年1月9日开始超标。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1月12日到现场调查。根据该医院《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校准记录表》及相关运维台账显示,企业COD在线设备运行正常,测量结果准确,超标排放属实。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院污水处理站的曝气风机输氧管道故障是导致超标排放的原因。该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查处情况】: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

案例二:丹江口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12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丹江口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长期未按其环评及排污许可证中所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对所排放的废气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折算,执法人员按照排放标准经手工折算后,发现企业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执法人员随即委托丹江口环境监测站监测站对该公司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手工监测结果显示企业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超出排放限值,企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查处情况】: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并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表34-1进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47万元罚款。

案例三:丹江口某公司在线造假案。

丹江口某公司的升级改造项目投产运行后,本应按照其环评报告书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但因其废气排放口不能稳定达标而使用实测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代替折算基准排放浓度值上传到环境监管平台,其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项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十一条等条款,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四: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19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查阅湖北省污染源监测信息与共享平台发现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营的垃圾填埋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2023年对雨水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开展自行监测。执法人员随即现场核查发现违法行为属实。

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查处情况】: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鄂环发〔2021〕27号)序号12的要求,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已立行立改,符合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情形。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8日向企业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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