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涉污染源自动监控、非现场监管、第三方辅助执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日期: 2024-02-29 11:16:24
来源: 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案例一:湖北丹江口某水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3日,丹江口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湖北丹江口某水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作为十堰市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经调查,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名单确定后6个月内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等工作。经丹江口分局书面督办后,该公司依然未完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工作,2024年1月10日,丹江口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丹江口润京水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调查,该公司称公司大小事物需要走审批程序,公司领导仍未决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环保相关事宜。企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

案例二:十堰市某车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武当山分局对十堰市某车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进行调查。

经调查,该车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针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车辆采取不同检验监测方法,存在未按标准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该车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2023年7月22日对某车辆车辆进行环保检验过程中,该车辆尾部排气管排放明显黑烟,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8.2结果判定”中“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但该公司未按标准结果判定要求进行检验不合格判定,而是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存在未按标准规定的结果判定要求进行结果判定,并出具虚假合格检验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十堰市某车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经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于2024年1月9日对十堰市某车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案例三:武汉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伪造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28日-5月7日,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武汉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十堰市房县开展环境监测时涉嫌存在伪造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明,房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武汉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19日对"房县城乡供排水一体化PPP水质检测"的某污水处理厂的出水进行水质检测时,在该污水处理厂总排放口采样摆拍采样照片后将所采样就地倒掉,未将所采水样带走化验检测,但武汉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练达检字[2023]0147-15号)显示该污水处理厂排水口在2023年4月19日排放合格,存在伪造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武汉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伪造检测报告,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第七条的规定,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31日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月9日向武汉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市监处罚〔2024〕1号),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 市生态环境局
十堰生态环境,期待您的关注。
十堰生态环境
  • 欢迎关注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官方微信“十堰生态环境”
  • ① 打开微信——发现——扫一扫,扫描左侧的微信二维码关注。
  • ② 打开微信——通讯录——右上角“添加”,搜索“十堰生态环境”“syhbwz”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