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 2013-12-18 10:28:30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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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告》出台的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以平均每年15%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机动车排气污染对城市大气质量影响日益加重。截至2012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为48万辆,其中汽车17万量。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是城市大气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来源,是造成大气污染和雾霾天气的重要原因。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氮氧化物占全市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48%以上。因此,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

20139月,国务院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212月,市政府出台了《十堰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十政规〔20127号),都明确提出了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和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等防治措施和要求。

据此,2013125,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31220,在全市范围内启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联合发布了本《通告》。

2、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制度是控制日益严重的机动车尾气污染, 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的基础性工作,有利于实现国家十二五减排目标,控制和削减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促进高排放车辆的淘汰,缓解机动车快速增长造成的环境压力,形成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长效监管机制,为我市经济的持续增长腾出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具有重要意义。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作为汽车尾气排放达标的凭证;二是作为确认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的依据;三是在实施高排放车辆如黄标车交通管制措施的情况下,作为车辆在限行区域通行的凭证;四是作为有关部门对汽车进行环保达标管理的依据。五是城考和创模中明确规定的指标要求。六是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要求。

3、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分类及区别

根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简称绿标)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简称黄标)。绿标车是经环保检验合格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汽油车、双燃料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车辆。

黄标车是经环保检验合格,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在划定黄标车限行的路段禁止行驶,到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

4、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检验必须作为机动车辆初次检验和年度检验的内容。经检测合格的,由环保部门发给《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对未取得合格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十堰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分为定期检验、停放地抽检,环保检验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环保定期检验是机动车所有人在环保检验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登记地具有资质的环保检验机构对车辆进行机动车排气是否达标的检验。

5、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作用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是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定期对车辆进行排气检查,能够准确地排查出排气污染超标车辆,通过维修治理,使其达标排放,从而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保护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同时,定期检查车辆排气情况,可协助司机朋友发现排除在车辆驾驶中不易察觉的发动机燃烧方面的问题,既环保,又安全、节能。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也是判定是否发放环保标志的依据,是建立全市机动车污染信息数据库,为政府防治机动车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供科学依据。

6、环保定期检验的方法

我市环保定期检验是采用“简易工况法”。“简易工况法”检测是一种动态的有载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它的工作原理是:将被检车辆置于底盘测功机上,车辆按照规定的车速在测功机上“行驶”,模拟道路行驶阻力,走完怠速、加速、匀速和减速等各种测试工况,测量出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含量。我市汽油车采用稳态工况法和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法。这两种方法均属简易工况法。

7、本市机动车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所需携带的证件;合格期满后的检验;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补办;以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正确携带。

(一)申领环保标志需要的证件

1、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车主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车辆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有效环保检验报告2份;

3、新车需提供购车发票、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新购车或外地转入车前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或到环保标志核发窗口查询车辆是否符合国家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二)合格期满如何检验

机动车所有者可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点办理换发手续。

(三)环保标志补发方式

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点办理补发手续。

(四)环保标志的携带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右内侧,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8、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点

为方便公众申领环保标志,我市环保标志申请发放实施驻站式服务,即在各环保检验机构都设置发放点,现我市有3个申领点。1、十堰市安龙机动车检测中心(咨询电话8899999);2、十堰市奥龙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咨询电话8261500); 3、十堰市民康泰环保有限公司(咨询电话8780008)。

9、外地籍号牌机动车和长期驻留本市外地籍号牌机动车应遵守黄绿标规定。

  外地籍号牌机动车持有的全国统一或车辆所在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本市通用;长期驻留本市外地籍号牌机动车应提供注册地环保部门《机动车环保检验证明》,进行环保检验后,到本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点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10新车和外埠转入车辆注册登记的区别

我市新购车和外地转入车辆执行国Ⅳ标准,其中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车执行“国Ⅴ”标准。控制高排放、高污染的老旧车辆进入我市,从源头防控汽车排气污染。

新购机动车可带齐购车发票和整车出厂证明直接到我市的三个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申环保标志,在达到免检期限后,应进行环保检验并换发环保标志。

外地转入车辆201421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型式核准目录》中(含)及以上标准车型,需进行环保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发放环保标志。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新购机动车和外埠转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11排气污染物检验超标应采取的措施

一是在具有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后在原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发放相应的检验标志;二是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的要求,对汽车进行技术改造,汽油车可安装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柴油车可安装电控喷油装置,以控制减少机动车尾气的排放。

12、我市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收费标标准

根据市物价部门《关于十堰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十价环资规〔2013102号)规定,按轻型车辆(小于等于3.5吨):50/次;中型车辆(3.5-10吨):60/次;重型车辆(大于10吨)70/次;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20/次;摩托车:10/次的标准进行收费。

对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等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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