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日期: 2013-10-27 17:16:09
admin
来源: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1 49

 

 

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第四阶段排放限值(以下简称“国四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7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

 

  生产、进口上述产品的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的核准申报,环境保护部对通过审核的车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

 

  二、汽车生产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和完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并按时向环境保护部报送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年度报告以及车辆识别代码(VIN)信息,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相应要求。

 

  三、环境保护部组织对汽车生产企业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撤销该车型的环保型式核准证书,并予以通报。

 

  四、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排放标准规定。对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简称“超标车辆”),各级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停止其在本辖区内注册登记。

 

  对生产、进口、销售超标车辆的企业,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汽车 标准 实施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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