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湖北瑞冠汽车容器有限公司汽车燃油箱、储气筒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日期: 2017-12-06 15:20:00
来源:

 

 

十环函〔2017172

 

关于湖北瑞冠汽车容器有限公司汽车燃油箱、储气筒

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湖北瑞冠汽车容器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汽车燃油箱、储气筒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相应验收材料收悉,经验收组现场核实,现函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十堰市龙门工业园和谐大道18号,租用湖北联众发动机零件有限公司车间,租用面积1600平方米。项目主要生产铝合金燃油箱、铝合金储气筒,设计年产铝合金燃油箱4800只、铝合金储气筒16800只。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5万元。2015年8月,江苏久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2015年8月19日,十堰市环保局以十环函【2015】315号文《关于湖北瑞冠汽车容器有限公司汽车燃油箱、储气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予以批复。

二、项目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和气密性试验废水,生活污水经联众公司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市政管网,气密性试验废水经隔油池沉淀后排入马家河。废气为焊接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噪声主要是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是废边角料,回收利用;危险废物是含油抹布等,暂存在厂区。

三、湖北固科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编制的《湖北瑞冠汽车容器有限公司汽车燃油箱、储气筒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明:

(一)废水: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废水隔油池出口中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值均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质标准。

(二)废气: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监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焊接废气排气筒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噪声: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环境噪声各监测点昼间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一般固废回收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

四、项目落实了环评文件、环评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五、今后项目在运营中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一)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各污染物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

(二)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按要求规范贮存、处理,建立台账制度

六、该项目由市环保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负责监督管理。

 

 

 

                                 十堰市环境保护局

                                 20171122


 

 

 

 

 

 

 

 

 

 

 

 

 

 

 

 

 

 

十堰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2日印

 

 

 

 

 

责任编辑: 市环保局_陈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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