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3月28日-2025年5月19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5月20日-2025年5月2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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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十堰吉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吉度新能源汽车及改装车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十环函(2025)28号 | 2025-5-19 |
2. | 关于十堰市泗河流域茅塔河开发区段生态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十环函(2025)29号 | 2025-5-19 |
附件:十环函(2025)28号 关于十堰吉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吉度新能源汽车及改装车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doc
附件:十环函(2025)29号 关于十堰市泗河流域茅塔河开发区段生态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