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7-04-06 09:48:00
来源:

 

十政办发〔2013〕11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50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12〕320号)精神,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就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通知如下:

    一、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中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以及在人口集中地区进行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四)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五)食品监督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饮食和推销食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法营运三类机动车维修、车身清洁维护、汽车美容、“摩的”的行政处罚权;

(九)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车辆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随意停放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其他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预算,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款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要加强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2013年7月23日

 

责任编辑: 市环保局_陈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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