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环保分局: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十三五”湖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6]170号)要求和部署,结合市局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2016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2016年十堰市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十环发[2016]17号)文件要求,我局将开展2016年度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考核方式
市局委托市辐射与危险废物监督管中心以专项检查方式对全市2016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按照“抓重点、随机抽”的原则,采取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考核。
二、考核对象
各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含工业企业、医疗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等)、处置经营单位。危废产生单位抽查比例:年产生10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占50%,年产生10吨---100吨危险废物的占30%,年产生10吨以下危险废物的占20%。其中化工企业、涉重企业、产生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量较大的企业和2015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存在不达标的企业作为重点。
三、考核内容
各地环境监管部门是否建立所辖区域内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危
险废物重点源动态管理台帐;各地环保部门对产废企业物联网申报登记、年报、转移计划等审核的正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执行情况;各产废、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执行情况等。
四、考核时间
2016年10月10日—11月30日。
五、考核结果的应用
此次危险废物规范化督查考核结果将纳入各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十堰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30日